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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

关于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政策文件梳理

首先,境内项目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政府投资项目,第二种是企业投资项目。(暂不考虑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

第二,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即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有三个特点:1.使用预算资金,2.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3.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审批机构: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第三,企业投资项目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前者是目录管理且规定了核准层级,不在目录里的均为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核准制需要准备的手续: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以及项目基本信息。备案制仅需要项目基本信息。

最后,最新的文件国办发〔2026〕13号文有以下关注点和变化:

  1.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变化(审核制):(1)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优化省市县审批权限。(3)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4)所有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备注:2019年4月14日 《政府投资条例》要求政府直接投资、注资的项目需要履行)
  2. 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变化:(1)动态修订须核准的项目目录(目前仍是发改委2016年版本),后续仍需关注发改委文件;(2)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4)核准权限可以动态调整上收、暂停。
  3. 针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变化: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严格限定项目备案信息变更频次,完善长期未开工项目备案撤销机制。
  4. 文件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

政策文件目录

颁布时间文号标题网址
2026年4月8日国办发〔2026〕13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点击跳转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点击跳转
2017年3月22日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点击跳转
2016年 12月 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点击跳转
2016年12月12日国发〔2016〕72 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点击跳转
2016 年 7 月 5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点击跳转

2026年4月8日,国办发〔2026〕13号

Section titled “2026年4月8日,国办发〔2026〕13号”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政策原文:http://www.scio.gov.cn/zdgz/jj/202604/t20260416_984913.html

政策摘编:

  1.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合理划分省、市、县级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

  2.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有变化)。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3.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项目核准权限。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严格限定项目备案信息变更频次,完善长期未开工项目备案撤销机制。

  4. **强化协同:**根据产业发展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操作方式等。强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政策和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对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环评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等。加强要素审批与项目核准权限层级的衔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核准权限上收时,相关要素审批权限同步上收。

  5. 进一步提升投资审批效能

  6. 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避免投标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经营性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

  7. 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8. 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通过开展项目抽查检查、编制投资监管报告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批建不符、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震慑和问题督促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好就近就便监管作用。

  9. 健全投资项目评价体系

  10. 增进改革协同衔接:加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项目投融资机制改革、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等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叠加效应。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创新经营性项目投融资模式,拓宽权益型、股权类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费机制,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按程序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违法违规增设投资审批环节、评估评审事项等予以清理规范。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后续等待发改委的文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政策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Section titled “2017年3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政策原文: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1703/t20170322_960835.html

政策摘编: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其他手续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下一节)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016年 12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Section titled “2016年 12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政策原文: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9B%BD%E5%8A%A1%E9%99%A2%E4%BB%A4%EF%BC%88%E7%AC%AC673%E5%8F%B7%EF%BC%89

政策摘编:

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

Section titled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

2016年12月12日

国发〔2016〕72 号

政策原文:https://www.caac.gov.cn/PHONE/XXGK_17/XXGK/DWZC/201703/P020170330512721532060.pdf

  1.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 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 特殊企业: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 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 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 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 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 展的意见》(国发〔2016〕7 号)要求,从 2016 年起 3 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 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 实行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 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 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 要求。

  3. 权限: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 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清单目录:https://www.ndrc.gov.cn/fggz/tzgg/sczrfmqd/xkzrl/201911/t20191121_1204460.html

(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例如: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特别提示,2026年修改为: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

地方政府可以出自己的清单,例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京政发〔2018〕13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6 年 7 月 5 日)

Section titled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6 年 7 月 5 日)”

政策原文: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DWZC/201703/P020170330508272269888.pdf

政策原文-备用:https://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7/18/c_1119238057.htm

政策摘编:

一、总体要求: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 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 创新活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1. 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 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2. 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 律实行备案制
  3. 优化管理流程。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 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 (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探 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4.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企业自主遵守,有问题则处罚。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

  1. 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 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2. 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 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 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

  3. 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 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 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 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 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 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 和审批程序。(已在2026年修订为: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4. 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5. 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四、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

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等,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加快立法工作。推进配套改革。